•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26 17:05:2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1 月 27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 ETF

基金主代码 159397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1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公告依据 合同》《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2 月 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2 月 7 日

注: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

“信用债ETF广发”。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本基

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具体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00 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只需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
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00 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