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1-02 11:28:03 股吧网页版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02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招商中证香港科技ETF(QDII)”、“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11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2月23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6、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已购买过由本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8、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可撤销,认购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可撤销。

9、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
阅 读 刊 登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cmfchina.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以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

13、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4、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代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