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2-10 07:30:02 股吧网页版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2-10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1 年 2 月 1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影视 ETF
场内简称 影视 ETF
基金主代码 159855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2 月 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号 证监许可【2020】 3686 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21 年 2 月 1 日
至 2021 年 2 月 3 日 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1 年 2 月 8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 户) 8,418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 单位: 人民币元) 329,914,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 人民币元) 11,236.00
募集份额(单位: 份) 有效认购份额 329,914,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11,236.00
合计 329,925,236.00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
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
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
份额, 单位: 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0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 0.00

注:(1)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为 0。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若其后申请基金上市, 在基金申请上
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
的查询和打印, 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010-85186558) 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
金情况
份额, 单位: 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0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

2021 年 2 月 9 日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1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