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12-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2-1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沪深 300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 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2
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93号) 和2012年3月26日《关于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89号)的核准公开发售。 本
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7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沪深300指数”,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300指数的
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四)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
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
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本基金现采用实物申购赎回和现
金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其中,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现金
申购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中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沪深 300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 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
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现金
申赎方式中, 只有现金申赎参与人可以参与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 本基金目前只能进行现
金申购,暂不开通现金赎回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申购成交数据进行
实时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参与人。对于日间勾单确认的交易,进行实时交收; 对于
日间未完成实时逐步全额交收的现金申购,日末进行 T+0 逐笔全额非担保批量交收。 T 日现
金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间完成实时交收的, T 日可以赎回, T 日可以竞价方式卖出; T 日现
金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末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 T+1 日可以赎回, T+1 日可以卖出。
(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7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经
审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沪深 300ET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