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基金的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13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 15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9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7
十二、基金的托管 ...... 20
十三、基金的销售 ...... 21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22
十五、基金的投资 ...... 24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 32
十七、基金的财产 ...... 33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34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38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4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二十三 基金的业务规则 ...... 5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52
二十五、违约责任 ...... 55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56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57
一、前言
(一)订立《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届时有效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本基金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嘉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资基金 金”;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
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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