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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21 09:15:19 股吧网页版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业务并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业务并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928;场内简称:消费 ETF;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并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拆分

1、权益登记日:2021 年 6 月 24 日

2、除权日:2021 年 6 月 25 日

3、拆分对象:权益登记日在登记机构(场内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场外份额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4、拆分方式

(1)拆分比例

本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为 1:4,即每 1 份基金份额拆为 4 份。

拆分后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拆分后的基金份额数量=拆分前基金份额数×4

权益登记日日终,本基金登记机构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按照上述拆分比例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拆分,并进行变更登记。

(2)拆分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权益登记日(拆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拆分后的基金份额总数。

拆分后的基金份额净值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5、拆分结果的公告和查询

2021 年 6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基金份额拆分结果,敬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关注并妥善处置自身权益情况,自公告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所属销售机构查询拆分后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二、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

基金份额拆分后,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本基金场内份额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调整为 200 万份基金份额;场外份额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调整为 200 万份(如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200 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200 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场外份额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
三、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安排

鉴于本基金是通过中登申赎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跨市场 ETF,本
基金将于权益登记日(拆分当日,即 2021 年 6 月 24 日)暂停场内“实物申购
赎回”业务和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并于份额拆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21 年6 月 25 日)起恢复场内“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和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购赎回业务不受本次拆分业务影响,将正常办理。

四、风险提示

1、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拆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拆分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因基金份额拆分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的预期收益。

3、本基金在实施份额拆分的过程中,会根据相关交易所规则和实际情况暂停场内“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和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通过前述两类申赎方式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会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赎回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而面临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关注暂停业务期间证券市场、本基金标的指数以及本基金净值的波动,并提前做好交易安排。

4、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本次拆分后,场内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为 200 万份;场外份额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 200 万份。若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场内份额,则申购申请失败;若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赎回场内份额,则赎回申请失败;若投资者持有场内份额小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则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场内份额;若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赎回场外份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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