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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29 09:30:38 股吧网页版
监管支持境内保险机构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
来源:城市金融报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保险公司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损失,可以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通知》重点对五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巨灾债券的适用范围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巨灾风险损失;二是明确特殊目的保险公司(SPI)应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并具有健全的分出保险公司保护机制;三是明确SPI可作为特殊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登记并接受保险公司分出的巨灾风险,豁免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等相关监管要求;四是保险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应当严格遵守本通知以及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巨灾债券的法律、信用、流动性等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巨灾债券交易合法、合规、安全;五是明确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的信息报告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巨灾债券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通知》称,在香港地区设立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核准,能与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实现破产隔离;其资产由符合香港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金融机构托管;对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的最大赔付责任,建立覆盖分出再保险合同完整存续期的全额现金质押、资产保全或其他具有同等保护作用的保护机制。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跟踪通知执行情况,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巨灾债券发行工作,着力构建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巨灾保险作为防范化解各类灾害风险的市场化机制,在管理风险、经济补偿和撬动资源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我国巨灾保险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整体看来仍处于起步阶段,保险产品不够丰富,保险覆盖还不全面,保障区域不够平衡。巨灾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是因为其“风险模糊”、“低频高损”的特点而导致。《通知》的发布,对稳定巨灾风险分散成本,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香港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卢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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