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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8 20:28:40 股吧网页版
直播平台频陷赃款追缴困境,产学研共论打赏收入是否取之有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乘着互联网经济的东风,网络直播自诞生以来始终保持着惊人的发展速度。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及《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报告(2024-2025)》统计,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为8.33亿,占网民总数的75.2%;主播账号累计达1.93亿个,月活跃开播账号达3326.7万个,2024年全年直播行业实现营收2126.4亿元。

  与此同时,随着直播经济的热度与日俱增,与之相关的司法纠纷和法律问题也大量涌现。用户使用赃款打赏,法院能否向直播平台、主播追缴款项?面临司法追缴时,直播平台如何保障自身参与法律程序的权利?在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打赏等情形中,直播平台、主播如何定责与免责?

  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学术研讨会上,数十位司法机关代表、法学专家、律师以及来自腾讯音乐、映宇宙、抖音、快手、虎牙、YY、斗鱼、荔枝等主流直播平台的产业界代表,就上述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打赏是赠与还是消费?

  无论在赃款追缴还是在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打赏等情形中,追问是否应向直播平台、主播追回款项,首先都需要准确定义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

  打赏行为本身究竟属于赠与还是消费?

  “人们通常误以为直播打赏是赠与行为,但这实际上是一种消费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指出,直播打赏整体实际上包含了三个法律关系,即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和主播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也指出,直播打赏并非附义务赠与,而是具有互惠属性的价值交换行为;主播提供劳务服务(唱歌跳舞等技能)、情绪价值,用户则通过打赏获得专属服务,实现情感满足、精神愉悦。因此,用户与直播平台、主播之间显然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事实上,目前的多数相关案件中,法院均支持直播打赏的消费行为说。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丈夫在抖音上打赏35万元,妻子能要求女主播返还吗?》为例,该案二审终审判决就认为:“隋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孙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

  经过理论分析与案例展示,与会者就打赏行为本身属于消费行为的法律定性达成了广泛一致;但就打赏过程中各阶段行为的性质差异,与会者之间也存在不同声音。

  例如,对于用户打赏前在直播平台上的充值行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陶涛认为,用户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兑换虚拟货币,目的系为进一步享受打赏等服务内容,并未完全完成消费行为,因此充值应为预付款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汪洋则认为,用户在直播平台上的充值行为系用户与平台间网络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打赏行为则系用户与主播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平台仅充当打赏簿记与绩效结算的中介桥梁,在此过程中,平台、用户与主播通过两两订立协议形成了三类独立的法律关系。

  此外,关于打赏金额的高低是否影响其行为性质,部分法学专家和直播行业代表之间持有不同观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经海认为,对于金额畸高的打赏款项,应当对其中合理部分和不合理部分的性质分别讨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高级法务顾问李晨曦则指出,面对多元化的用户娱乐消费需求,网络直播理应拥有类似传统商品的自主定价权。

  涉赃款打赏是善意取得还是款项返还?

  201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在涉赃款打赏案件中,直播平台、主播是否应当成为赃款追缴/退赔的执行对象?换言之,直播平台、主播对于打赏赃款是否存在善意取得的空间?

  对此,谢望原指出,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涉案赃款是否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果将涉案赃款直播打赏认定为赠与行为,则可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但若将打赏认定为基于服务合同的消费行为,则平台或主播在不知道打赏钱款是赃款前提下收受的打赏款,构成善意取得,就不应被追缴或责令退赔。

  孟强表示,在商业高度发达的今天,要求频繁交易的主体对每一笔交易资金的来源进行核查无疑是过度苛责,也是不可能完成的。如果严格执行赃款的“一追到底”,将会导致任何交易主体对所要达成的交易怀着高度不安全感,以及对自己是否拥有交易所得财产所有权的极度不确信,影响商品交易的效率。在涉赃款打赏情形下,针对平台、主播应适用“推定善意”规则,即以认定善意取得为原则、以追缴/退回为例外。

  不过,孟强同时表示,在主播明知打赏款项来源,或通过“杀猪盘”式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打赏的特殊情形下,相关款项应予追缴。此外,在用户打赏过程中,直播平台必须尽到自身的合规义务、提示义务、协助义务,主播也须尽到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在“是否”追缴之外,追缴“多少”的问题也亟需回答。会上,映宇宙集团安全合规总监浦洋提出了一套平台责任与追缴比例的阶梯式认定框架,若平台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按赃款金额全额追缴;若平台存在一般过失,则在扣除合理成本和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按分成比例部分退赔;若平台无重大过失,则应适用善意取得,判决向被告人追缴。

  如今,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事领域也已奠定根基。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若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近年来,由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打赏所引发的相关纠纷有不断增多之势。在此类案件中,直播平台、主播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配偶方与直播平台、主播的合法权益又应如何平衡?

  对于这一问题,汪洋指出,对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若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违法或背俗情形,则打赏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请求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但充值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受违法或背俗打赏行为的影响,除非用户以实施打赏为目的充值并即刻全部用于打赏;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在婚姻法维度通过婚内析产或离婚财产分割规则,保障配偶在婚内析产或离婚时多分的权益;上述救济不足时,还可通过在财产法维度认定构成无偿或低价处分,撤销相应部分的打赏行为。

  孟强也指出,网络直播中,主播隐瞒已婚事实、通过诱导谈恋爱的方式引导打赏的行为,其所获打赏构成不当得利,民事及刑事程序中的相关利益方均可主张返还或者追缴。但有区别的是,在民事程序中,打赏者相关方只能要求返还处分无效的部分;而在刑事追缴中,相关款项则可全部列入追缴范围。

  

  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保护需兼顾

  

  近年来,涉赃款打赏案件频频引发社会热议,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较高的涉案金额。

  孟强在会上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在涉赃款打赏案件中,最高涉案金额达2300万元,涉案金额的中位数达27.70万元,犯罪所得金额和赃款打赏金额分布最多的区间均为10-50万元之间。这也意味着作为案外人的直播平台、主播一旦遭遇追缴,其现金流和正常经营都将受到极大干扰。

  相比于经济上的随时承压,直播平台更为忧心的是其在涉赃款打赏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参与权和救济权缺位问题。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田磊表示,司法程序课以他人不利益的,则应赋予其申诉抗辩的权利。但在涉赃款打赏刑事案件中,直播平台作为案外人,往往在未参与诉讼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被列为履行义务人,其参与程序的诉求频繁遭遇“程序后补”的司法回复。他认为,只有在相关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及执行阶段,申诉、抗诉等审判监督阶段等全过程中,保障平台的知情权、阅卷权、申诉权等程序权利,方才符合司法公平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也结合多个实际案例指出,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刑事案件退赔执行阶段存在未经正当审理程序“突袭式”划扣案外平台钱款的现象,其诉讼参与权和救济权也因缺乏具体程序规则而难以真正行使。对此,他建议通过确立刑事案件中的对物之诉制度,明确涉案财产追缴的程序标准,保障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以维护司法体系的公平性、透明度及公信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同样表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坚持正确人权观的指引精神,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超范围、无期限、随意性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财物被毁损使用等乱象,需要系统化重构我国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制度,建立事先司法令状制度、事中司法审查制度、查扣冻期限限制、司法裁判权前置,确保办案部门的利益祛除,维护案外人的参与权利,以及时填补制度空白。

  但他同时也提出,数字时代直播平台的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人性弱点制造消费诱惑,因此平台理应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建立防控机制,引导理性打赏,以妥善回应新兴数字经济带来的法律挑战。

  经过探讨,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当前,直播平台、主播面临的赃款追缴、未成年人打赏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打赏的退还等问题,涉及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保护的核心争议,必须审慎考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这些特殊场景下的适用。特别是对于将赃款用于直播打赏场景的治理,更需兼顾法律规范、技术防控与行业自律,超越单一部门法的视野,进行真正的“刑民交叉”“刑行民衔接”的综合式研究。

  与会者共同建议,未来,立法和司法部门可进一步研究细化赃款打赏案件中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完善赃款追缴的司法操作规则,在进一步增强司法公平性、透明度、公信力的同时,也为直播平台的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指引合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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