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30
阁下如对建议或本计划文件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计划文件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计划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计划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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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WENVALE LIMITED TELECOMMUNICATIONS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HOLDINGS LIMITED
亚 洲 卫 星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5)
建议
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
以安排计划方式
私有化
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及
收购守则规则25项下之交易
及
建议撤销
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之上市地位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文件所采用之词汇与本计划文件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董事局函件载于本计划文件第18至第33页。说明函件载于本计 划文件第75至第96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建议及就有关存续安排之特别交易致计划股东之意见函件载于本计划文件第34至 第35页。英高函件载有其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计划股东关于建议、计划及有关存续安排之特别交易之意见,载于本计划文 件第36至第74页。股东及计划股东应采取的行动载于本计划文件第11至第14页。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五)召开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会议通告及大会通告分别载于本计划文件 第N-1至第N-2页及第SGM-1至第SGM-2页。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有关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务请 阁下按照有关表格上 分别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随附之法院会议适用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及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白色代表委任表格,并尽 快将有关表格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 心十七M 楼 ), 惟 无 论 如 何 不 得 迟 于 本 计 划 文 件 第 1 1至第14页所载「应采取之行动」一节所分别列明之时间。倘粉红色代表 委任表格并未按上述方式交回,亦可于法院会议上送交法院会议主席(其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纳该表格)。
本计划文件由本公司及要约人联合刊发。
本计划文件及股份奖励要约函件的中英文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 仅供识别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页次
释义 ...... 1
应采取之行动...... 11
预期时间表...... 15
董事局函件...... 18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 34
英高函件...... 36
说明函件...... 75
附录一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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